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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对商业的补充

2016-06-06   点击量:3170 来源:圣鑫典当
        典当行的主要职能是资金融通,其在流通领域的作用是通过对绝当品的处理来进行的。作为特殊的商品流通渠道和流通方式,典当在流通领域内的作用亦很突出。


        仓储作用:这是典当所具有的当物保管功能的具体体现。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必须对各类当物包括各类权利证书进行短期妥善保管,其仓储能力如仓储设施、仓储技术和安全系数的状况,都直接关系到典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常履行,这是任何一家典当行都应当具备的必要经营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典当行代客保管,一方面安全性高,仓储技术到位;一方面收费低廉,不增加客户负担;故深受人们欢迎。这与银行开办的保管箱业务相比,后者租金费用较高,客户承受力有限,且保管箱并不适宜所有动产,是与典当行当物保管设施功能相异的一种特殊仓储工具,缺乏典当行的某些竞争优势。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典当行的仓储作用、保管能力和安全措施,下大气力提高科技含量、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更是一条必由之路。
典当行对商业的补充

        营销作用:这是典当所具有的商品销售功能的具体体现。从当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实践来看,典当行发挥自身特有的市场营销作用,一般是通过变卖、拍卖、寄售和零售等四种运作方式来进行的。至于典当行在处置绝当物品之外再从事商品寄售和零售业务,虽然目前我国的典当立法尚不允许,但国外早已蓬勃的开展起来了。它表明,典当行的市场营销作用是由多元化结构组成的一种综合性作用。其中变卖、拍卖、寄售方式针对旧货营销,而零售方式则新旧商品营销均有涉及。首先,多元化营销作用是典当行的社会作用。典当行的多元化营销作用是一种客观存在,其中除了变卖或拍卖绝当品外,从事其他相关商品的寄售和零售业务,对于古今中外的典当行来说亦非常普遍。


        这一点在国外典当立法中十分突出,典当行的多元化市场营销作用普遍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国外典当立法不仅对典当行多元化的商品销售功能以具体法律条款的形势予以规范,而且一些典当法律的名称本身就体现出典当行的这种全方位的销售功能和市场营销作用。实践表明,将多元化的市场营销作用作为典当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作用看待,体现了西方发达国家典当立法的健全和成熟,反映出其典当法律对典当行全方位商品销售功能比较准确的认识。相比之下,我国典当立法还远远落后于典当实践,迄今为止始终未能全面认识典当行的商品销售功能及其重要性,甚至明文规定禁止典当行从事零售和寄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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